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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游戏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6-03-24 04:12:41
 《秭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湖北省村级小微

  《秭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湖北省村级小微权力运行规范》《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已登记颁证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经济合作社)及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权力机构为成员(代表)会议、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村委会主任、权力机构为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机构为村民委员会、监督机构为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的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得对外出借资金。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当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增收节支、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纳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乡村组织实施、上下齐抓共管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营管理中心)为农村集体“三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村级组织和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县审计局依法对村级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水利湖泊、民政、档案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经济发展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财政所、自然资源规划所、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承担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具体监管职责。乡镇应当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财政所依照各自职责对集体“三资”管理和产权交易日常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2.指导村民委员会、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账户管理、资金收支、预决算编制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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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制定村级组织“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规范村干部报酬发放、养老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

  6.负责管理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审批村级组织小型工程建设、资产资源处置、货物和服务采购等产权交易项目,核准交易方式,监督交易行为。

  7.指导、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工作,督促村级组织规范财务公开工作。

  8.指导村级组织加强“三资”档案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村级财务会计、产权交易、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各类“三资”管理档案资料,不得散失、伪造、变造、隐匿、毁损。

  9.对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配合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调查处理。

  1.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产权交易规则组织实施村级组织小型工程建设、资产资源处置、货物和服务采购等产权交易活动。乡镇不具备组织交易条件的,可择优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交易,规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交易流程、责任划分及保密义务,并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备案,严禁违规委托或暗箱操作。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聘请第三方代理集体产权交易业务,对未经乡镇农村综合交易中心审核或超越权限的交易行为,有权责令整改并暂停交易流程。

  2.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对村级组织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分级交易规定进行交易的,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村级组织是本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级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村财经委员(含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八条 村级组织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会计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采购,乡镇负责做好会计代理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会计代理费用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经济活动较多的村,报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村级组织可适当增加代理费用;已开展村社“三分离”改革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代理费用由村级组织自行承担,费用标准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九条 村级组织与会计代理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会计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办理会计业务及相关代理事项,主要职责为:

  (一)代理会计核算和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会计账簿,按照村级组织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负责收支单据的程序性审核,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三)协助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配合村级组织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更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业务管理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按规定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和会计信息。

  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商县财政局制定村级组织会计委托代理评价办法,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每年底由乡镇政府对会计代理机构的会计代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营管理中心)备案,与代理服务费挂钩。会计代理机构不能胜任会计代理工作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解除代理关系,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在坚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级组织(不含已开展村社“三分离”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代管,由各村与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签订代理服务协议,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理账户”进行分村核算,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对资金支取额度、资金去向、资金用途等严格把关。

  村级资金代理账户开户银行印鉴预留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村级资金代理账户公章、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人和代管资金支付审核员私章。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村级资金代理账户公章、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人私章均由代理会计保管,代管资金支付审核员私章由其本人保管。负责人变更需由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审核,凭所需相关资料到原代理资金开户银行进行变更。

  坚持定期(按月或按季)报账对账,报账结束后由乡镇代管资金支付审核员、代理会计和村报账员三方对账并签字确认,确保资金安全。村级组织账户要做到专户专用,严禁通过该账户进出与村级经济活动和工作职责无关的资金。

  开展村社“三分离”改革的村,经乡镇政府审批后,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禁止多头开户脱离乡镇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融资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开户的,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纳入乡镇统一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私章、村报账员私章(光伏电站银行印鉴预留光伏扶贫电站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报账员私章)。

  开展村社“三分离”改革的村,严禁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串用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的变更、注销,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实行预决算管理。村级组织是村集体收支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一)收支预算。村级组织须在年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上年度收支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明细项目与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一致,预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货物服务及工程建设采购、兴办企业投资、资源开发投资等。

  (二)预算调整。村级组织财务预算方案一经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三)收支决算及收益分配。村级组织在日常收支活动中,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优先安排刚性支出和急需处理的支出事项,严禁新增村级非生产性债务。对超过当年预算方案的开支事项,会计代理机构应终止报账业务,并报请乡镇政府处理。年终时,村级组织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办理决算和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的顺序进行,禁止举债分配和长期不分红、挪用拖欠分红款项等行为。已开展村社“三分离”改革的村,村民委员会年终只需进行收支结转,无需进行收益分配。

  (四)执行程序。村级组织收支预算、预算调整、收益分配方案须提交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报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初审,并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按规定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所有经济业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缴后支,严禁坐收坐支。

  (一)加强村级组织收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和居间服务(包括代收费用、代销产品物资、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包括运转性补助、经营性补助)、其他收入等。经营性收入的确认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一次性收取多期发包或出租款项时,应当将收款金额分摊至各个受益期,分期确认收入。

  已开展村社“三分离”改革的村民委员会收入主要包括财政和部门拨付的运转类补助经费和专项经费、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的运转补助经费等。

  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代理专户或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实行转账方式结算、严格执行票款同步。特殊情况收取现金的,应当在三日内缴存对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时应当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财政部门拨款除外),需要出具税务发票的应据实开具,严禁无据和使用其他凭据收款。乡镇财政所负责《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开具、审核工作,严格票据管理。

  (二)加强村级组织支出结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主要包括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性支出(包括公共卫生支出、清洁村庄支出、文体活动支出、抢险救灾支出、公益设施维护、集体及成员福利支出、公益性固定资产维修等)、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已开展村社“三分离”改革的村民委员会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费、村务运转支出及公益支出等。

  (三)执行资金直达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级组织单笔支出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应当实行转账方式结算;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救济款、村干部报酬、征地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应直达个人账户;货物服务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应直达供应商基本账户。

  村级组织日常小额支出使用备用金支付,备用金限额由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备用金额度的,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使用。

  (一)强化预算执行。村级组织支出应当按照年初预算明细和额度结合工作进度进行合理安排,禁止超预算支出。

  (二)严格审批程序。村级组织支出单据需由经手人、证明人在原始凭据上签字,支付业务严格按照乡镇政府设定的审批流程执行,实行在线审批支付。

  村级组织非生产性支出执行以下审签权限:1000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审签;1000元(含)以上20000元(不含)以下由村“两委”或理事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后,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批;2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一肩挑”的村须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支出审签权限,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也可以按照上述非生产性支出审签权限标准执行。

  村级组织履行审签程序后,由乡镇代理会计、“三资”管理员等对原始凭证和相关附件资料进行审核,由乡镇代管资金支付审核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光伏扶贫电站)报账员进行在线支付。

  (三)按时结账报账。村报账员应当按照乡镇规定的时间,按月或按季报账,做到当期收支当期结报完毕。凡收支凭据发生时间超过6个月的,会计代理机构应拒绝接收,并将情况上报给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处理。

  (四)规范支出凭据。村级组织支出凭据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税务发票,村级组织在开展货物服务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经济业务时应当取得税务发票;二是村级组织支付村干部报酬、小额劳务用工报酬(800元以下)等费用时,应当编制使用规范的自制凭据;三是村级组织与农户个人发生500元以下的农产品采购业务(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使用时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佐证。所有原始凭证应当附加必备的证明性附件,禁止白条入账。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村级组织非生产性支出范围和标准。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级组织非生产性支出。

  (一)村干部通讯费、交通费(含村内入户、到乡镇集镇和周边村办事)实行包干到人的办法,具体标准由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村干部因公到本乡镇以外出差,参照县财政局制定的《秭归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到本乡镇以外县城以内出差,无法取得在途车票的,可由乡镇政府采取单次包干的方式进行核定。

  (二)各级各部门在村里召开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

  (三)村级组织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组织摊派的各种费用,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捐款。

  (四)严禁村级列支公务接待费。各级各部门到村工作必须发生的进餐费用,村级组织可予以协助,由进餐人据实足额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集体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实行限额制管理,具体标准和要求由乡镇政府根据《湖北省村级商务接待正面清单》(鄂农发〔2025〕58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五)管理费用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费、报刊费、水电费、电话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及培训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咨询费等。

  1.村干部报酬:包括基本报酬、绩效报酬、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补助。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按照《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干部待遇保障的通知》(秭财函〔2025〕55号)的规定执行;村干部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按照《关于将村“两委”在职干部和乡村振兴专干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通知》(秭农发〔2022〕6号)、《秭归县村集体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三年计划(2023-2025年)》(秭办发〔2023〕7号)执行。严禁违规发放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等。无职委员和村民小组长(村落理事长)实行误工补助,每半年兑现一次,村干部兼任组长的每年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兼职报酬,误工补助和兼职报酬标准由乡镇政府结合实际核定。

  2.办公费:是指村级组织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购买及维修费、电子产品耗材费、网络费、文印费等支出。禁止购买贺年卡、挂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5.电话费:是指办公用固定电话费以及包干经费中的通讯费,禁止报销个人电话相关费用。

  7.交通费:是指村干部包干交通费及因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租赁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相关费用,乡镇政府应明确租车范围和费用标准。因考察学习等到乡镇以外需要租车的由村级组织提出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核。禁止以加油费、路桥通行费、车辆维修费以及车票等票据报销交通费。

  8.会议及培训费:是指召开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村务监督会议支付的误工补助,以及村级组织自行开展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村级组织应按照预算从严控制发放误工补助的相关会议,补助标准由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严禁各种会议及换届选举列支烟、酒、副食等,不得发放纪念品。禁止党员大会发放误工补助,但村民(成员)代表是党员的,在召开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时可以发放误工补助。

  9.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是指管理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发生的修理费用。

  11.其他:是指村干部误餐费、为开展村民自治或发展村集体经济所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等支出。村干部在村连续办公时间达到6小时以上或在乡镇开会未安排进餐的实行误餐补助,按照实际工作日每人每天补助20元,出差报销生活补助的除外。

  (六)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各村应本着以收定支、适度可控的原则,合理安排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村级举办节庆活动应报经乡镇政府批准,严控次数和规模,并有详细的预算和资金来源。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举办节庆活动需各村参加的,不得强行要求村级组织购买服装、道具和向社会聘请演职人员,加重村级负担。

  (七)临时用工支出。是指村级组织为完成应急抢险、村庄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畜禽防疫、治安巡查、卫生清扫、农业普查、资源调查、组织文体活动等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必须发生的临时用工费用。严禁将村级组织其他费用通过虚构临时用工的形式进行支出。村级用工要优先使用本集体成员,简单用工事项可向脱贫户或困难户倾斜。单次临时用工劳务费达到2000元以上的,需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库,用工申请及审批、出工登记及审批、用工兑现等需在线上进行操作,便于全程监管。用工实行“一事一结”,详细登记用工考勤,严禁将不同用工事项混淆记录考勤、发放报酬。

  1.防灾抢险支出:是指因发生坍山滑坡、洪涝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需对农村基础设施进行排险加固而发生的支出。民兵参加战备执勤、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任务行动,凭县或乡有关部门出具的任务审批单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的标准领取补助。

  2.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在建工程未形成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及手续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拨入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使用时按照规定用途列支,坚持有收才有支的原则,不得超支和挪作他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应付款的清理,对项目完工的结余资金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要求退回的可转为其他收入,弥补村级运转经费或公共服务支出的不足。

  第十七条 对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投资入股其他市场主体的,应从严控制,在开展风险评估、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签订规范的入股(投资)协议,明确入股(投资)方式、期限、本金返还方式、收益率及相应担保,有效规避村级组织投资风险。

  (一)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确保债权债务的有效性,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出现账外债务。

  (二)对应收未收的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核实和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财产可以清偿、又无权利义务承继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后予以核销。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酌情由其赔偿。

  (三)建立新增村级非生产性债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控制村级组织支出;禁止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助。对违规擅自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管理。对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谋划的创收项目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报乡镇政府立项审批,严格审定收入来源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适度举债。

  第十九条加强村集体公积公益金的管理。公积公益金包括按照章程确定的计提比例从本年收益中提取、政府补助或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补助收入的资金除外)、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承担经营风险、集体公益设施建设以及计提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等。使用前需明确使用目的,编制使用计划,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方可使用,事后应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二十条村级组织自行购建、上级部门移交划转、接受捐赠和盘盈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具有固定资产核算价值(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要及时在财务系统中录入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实物形态发生变化导致资产价值增减变动或资产核销、毁损的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核销、毁损的需先报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核,由乡镇政府核准后,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并将决议结果进行公示。

  村级组织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具备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办公用品及种子、化肥、农药、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等存货,应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出入库制度,由经手人、保管责任人、领用人等相关人员签字,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上级部门投入或村级组织自行购入、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柑橘、茶叶等经济林木(生态公益林除外)、牲畜等生物资产,应纳入账内准确核算其价值,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村级组织拥有或控制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管理用固定资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通过相关费用科目核算,公益性资产计提的折旧通过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资产资源处置等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秭归县农村集体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按照民主议定、公开透明、诚实信用、择优选择的原则,规范分级交易程序,防范交易风险,推动农村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在工程项目建设、货物服务采购等交易活动中,村级组织民主决策或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或控制价的,一律视为决策无效或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部门投入到村的各类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确权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按规定进行资产明细核算。今后,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与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办理移交确权手续,明确资产管护利用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操指引(修订版)》要求,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逐宗逐类进行图解矢量化,经审核后汇交入库,纳入“三资”监管平台,实行智慧化“以图管地”。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用)时应依法取得补偿,补偿所得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的补偿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分配和使用方案须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的补偿资金直达个人账户;村级组织留存部分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不得记为当期收入并用于村级组织日常事务性支出。

  (一)村级组织资产资源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租赁、发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确保集体资产资源有效利用。资产资源处置无论金额大小、数量多少,均需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后,对外公开交易。

  (三)对专业性较强、价值较大的资产资源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对其他资产资源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成员代表参照市价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成员代表会议进行确认。

  乡镇政府应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状况、立地条件、市场行情等因素,分类制定资源发包(含出租,下同)指导价,规范资源发包行为,防止各村在发包时偏离市场价。

  (四)加强合同管理。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合同须统一使用县主管部门印发的示范文本,明确合同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等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合同拟订后,须先报村法律顾问审核签字;采纳修改意见的,完善后报送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复核鉴证后签订正式合同;不采纳的,出具不采纳书面说明并与法律顾问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经复核鉴证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应及时录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立合同管理预警机制。合同到期后应及时收回资产资源,重新组织交易,提高利用效率。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合同兑现管理,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要及时督促其履约。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租赁承包费、不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或造成资产资源长期闲置的,由村法律顾问出面调解,调解无效的提请乡镇研判处置,必要时依法诉讼维权。

  (六)村级组织应制定资产资源管护利用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公益性资产发挥公共服务、经营性资产创造收益的功能。每年底开展一次资产资源清查和经营情况检查,对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已开展村社“三分离”改革的村,划归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资产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村级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规则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内容包括:

  (一)村党组织提议。一般情况下,由村党组织书记在征求部分党员、村民(成员)代表和相关村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经村党组织会议充分讨论并修改完善,形成党组织提议意见。

  (二)村“两委”会商议。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组织“两委”成员充分讨论,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形成“两委”商议意见。讨论时,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即党组织书记在听取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三)党员大会审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向会议提出村“两委”讨论的事项,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最后由全体参会党员进行表决,形成审议意见。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理事长主持召开会议,通报决策事项和实施方案,并表决形成决议。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成员)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成员)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决议公开。经村民(成员)会议或者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六)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理事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公示。

  提议、商议、审议意见,不得建议或决定单一主体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的受让方、货物服务采购的供应方、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按规定由村级自行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除外。“四议两公开”有关内容,应作为村级报销要件。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发展方向、重大项目安排、开展生产经营需举借债务、单一来源采购等重大事项,在进入民主决策程序前应当报乡镇政府审核。

  (七)召开民主决策会议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作为存档依据,会议记录复印件作为财务报销附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负责村级组织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按月或按季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村级组织各项收支。在“民主理财记录本”上如实记录理财过程和每项收支审核情况,审查通过的单据,应在原始凭证和附件背面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对审查不通过的单据提出审核意见,退回村级组织按规定处理。每次理财结束后,全体成员在“民主理财记录本”上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每次报账时需提供民主理财记录本,核实收支审核情况,并将当期理财记录复印后作为附件上传。

  3.监督检查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级组织财务公开和预算执行情况。

  4.接受村民(成员)委托,查阅、审核村级组织财务账目;向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一)村级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作出的决定须形成书面决议,决议由参加会议的成员(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后生效。

  (二)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的相关信息在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会计代理机构进行备案,作为日常监督审核的依据,备案内容包括人员名册、电话号码、签字等。

  (三)村级组织应定期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成员(村民)监督。会计代理机构协助村级组织编制规范的财务公开资料;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对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把关;财务公开资料经村级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和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签字后公开。公开的内容和时间为:

  1.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实行年初公开,时间为每年4月10日前;预算调整方案随时公开;财务收支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于次年1月10日前公开。

  2.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季度(或每月)公开,时间为每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按月报账的为次月10日前)。

  3.资产管理情况实行半年公开,时间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公开;资源管理情况实行年度公开,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

  5.征地补偿费使用、货物服务采购、资产资源租赁发包、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等情况,应当在项目结束后10日内公开。

  6.多数成员(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进行公开,涉及村级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四)财务公开方式除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外,倡导运用“三资”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公开,便于成员(村民)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通过检查《民主理财专用记录本》和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当年履职到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提请村级组织给予人平不低于5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对履职不到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建议召开成员(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村级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根据情况对村级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可采用直接审计、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村级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村级组织对审计反馈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备案,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对审计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视情况进行责任追责。

  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经管)、财政、社会工作、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第三十三条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职责,依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村级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人员限期改正;造成村级组织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入应收未收、收入进账不及时、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村级组织收入的。

  (三)未按预算方案、审批权限、审核规定、支出标准开展财务收支活动;未按规定使用公积公益金的。

  (四)集体资产不纳入账内核算管理的;不履行资产资源管护责任,致使资产资源不能发挥作用的;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村集体资产资源毁损或灭失的;低价贱租、贱卖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到期不及时收取租赁发包费的;不主张权益,导致村集体资产资源被长期无偿侵占的。

  (五)未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和交易规则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的;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不按程序公开交易,直接指定中标方、拆分项目规避分级交易、随意变更交易内容等不按规定操作,或为本人、他人谋取利益的;村民委员会、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的组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违规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擅自聘请第三方代理产权交易业务的;擅自外借集体资金、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其他违反规定处置村级组织资产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金的。

  (六)违反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交易规则签订超长期合同和超低价合同(合同价格显著低于当时市场价;同一地段的两份合同价格差异较大;承包方低价承包后再高价转包)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开设和管理账户的;未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随意注册成立公司企业,擅自聘请第三方代理记账,不纳入“三资”监督平台进行账务核算的;直接或间接侵占、贪污村级组织资金或违规外借、平调村级组织代管资金的;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级组织资产的。

  (九)预算执行走过场,支出无度,搞铺张浪费或造成新增村级非生产性债务的;重大决策失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项目谋划不精准,导致新建项目资产未发挥效益,造成资金、资产或资源损失浪费的。

  (十)岗位变动隐瞒未处理的事项或不按要求进行财务资料、公章和账户移交的。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违规插手干预村级组织经济发展、项目建设、产权交易、账户管理等财务活动,给村级组织造成新增债务或损失,扰乱村级组织正常财务活动的,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资产和财务仍按现行办法和模式进行管理,收支审批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进行;新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批准投资设立的公司等经营实体,应切实履行投资人的监管职责,督促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相关会计制度单独核算,明确收支流程与审批权限,强化内部控制措施,并在“三资”监管平台中设立账套,纳入乡镇统一监管范围,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社区居委会集体“三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也可由社区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日常财务活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秭归县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秭政办发〔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