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仪拟征告〔2024〕16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3193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仪征市新城镇桃坞村唐庄组,新北村河边组联营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仪征市搬迁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仪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园区(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仪征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